学校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本院概况 本院学人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学生天地 民族学讲座 制度建设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师者周论第二十五讲 探访习惯法视域下藏族传统社会的女性地位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8  阅读次数:

 1月12日晚,我院师者周论第二十五讲以线上会议的形式举办。本次报告由刘军君老师主讲,报告主题为《探访习惯法视域下藏族传统社会的女性地位》,我院副院长徐百永老师主持讲座,全体师生通过腾讯会议线上聆听了此次报告。

 本次报告主要是在习惯法视域下探讨藏族传统社会的女性地位。刘老师首先从现今女性地位讲起,引出学界对于藏族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高低问题的讨论。指出在传统社会中,只有将普通藏族女性在参与公共事务(政治、法律、宗教等)时所展现的各项权利、义务与男子对比才能相对准确地反映出其处在社会中的一般位置,而“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常常是纠缠在一起的一对概念,犹如镜面,彼此反照。刘老师还通过搜集梳理目前所见的藏族习惯法规范中有关藏族女性权利义务的约定,以还原历史上真实的藏族女性社会地位。

 其次,刘老师对藏族习惯法中的女性社会地位进行详细阐述。她指出,藏族习惯法由规范藏族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秩序良性运转上发挥过作用的法典条文、赞普亲诏、行政敕令、部落法规与民间约定俗成的、切实发挥过控制作用的藏族谚语集合而成。在吐蕃王朝时期,自赞普松赞干布继承大统以来,其颁行的《六种大法》《六决议大法》《纯正大世俗法十六条》《戒十恶法》《法律二十条》等法律文件中均有针对女性权利和义务限定的纲目;继至萨迦政权时期,大司徒绛曲坚赞融合蒙古法律与吐蕃法律制定的《霹雳十五法》,以及藏巴汗政权时期设立的《法律十六条》乃至清朝初年五世达赖喇嘛编撰的治藏《十三法典》中亦有对女性身份限制、行为惩处的不同规定;《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乃至近代以来噶厦政府颁布适用的《噶厦法典》中同样不乏针对女性设计的款目。不同的部落习惯法在规定女性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相似性,总结如下九点:妇人无及政、女无盟誓资格、勿听女人言、女性教育受限、女性命价减半、女性能折价抵账、女性不得入寺,不能成佛、“淫妇”处罚重于“奸夫”、社交及其他。由此可见,从习惯法中走来的藏族女性受尽了磨难。

 接着,刘老师对藏族女性在传统社会中地位低下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习惯法的梳理中可以意识到:置身藏族传统社会中的女性在政治上最为见绌,宗教上罕能与男性平等,人格上被认定为不健全,惩处上受罚畸重,社会地位显著逊于男性。刘老师指出,在藏族传统社会中影响女性社会地位形成的原因主要有1.生物性上的“天然弱势”。女性由于身体的物理弱势、生理周期乃至生殖方面的性别分工决定了其难以胜任藏族传统社会“马上马下”的军事、生产要求。2.传统宗教思想中的“性别短板”。藏传佛教在教理教义上与印度佛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学者认为印度佛教就其自身的发展而言,在针对女性的态度方面大致经历了“男女平等—男净女秽—男女双修”等阶段。受到印度社会歧视女性的影响,佛教义理也处在“对女性产生敌视,从本质上否定女性的社会价值”的顶峰,大量的抨击女性“秽垢不净”的思想连同佛教精髓一并进入藏族的父权社会。3.传统习俗的“综合影响”。在《吐蕃传》中均现“母拜于子,子倨于父”的记载;敦煌古藏文写卷及其他文史资料亦有“父权社会”的相关记录。

 最后,刘老师指出,女性地位一度被学界认为是国家文明进程的重要标志之一,女性更是被看作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女性对于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和自我实现的追求从未止步是值得我们庆幸的。然而,需要我们正视的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中男性地位优于女性仍是共存现象。藏族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问题并非是特例,不应该成为我们口诛笔伐的对象。以习惯法的视角分析,期冀为藏族女性角色地位的“深描”提供更加广阔的反思空间。

 会议结尾,徐百永老师对本次报告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和总结,王含章、王娜、杨若琪等师生就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敬山神与水神、海岛女性地位以及现代女性地位等话题向刘老师提出问题并分享自己的看法,刘老师一一做答。全体师生在此次细致的讲解与丰富的讨论中收获颇丰,至此,新年伊始的第一次师者周论圆满结束。

© 2010- 2018 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 版权所有
院长信箱:wangxin@snnu.edu.cn
院办信箱:myzxbg@snnu.edu.cn
地址:中国.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 (710062 )
电话:+86-029-853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