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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2  阅读次数: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校院二级学术管理体系,规范我校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的学术活动,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原则和规定,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设置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二级学术管理机构。

第二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本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研究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研究院应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研究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七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1人。主任委员由不少于3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委员若干人;设秘书1 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理工科领军人才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1岁。

第十条 研究院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研究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三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四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五)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研究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六)其他与研究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研究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八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通过投票表决,一般实行实名制。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接受研究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研究院主页公布,同时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2022年9月22日审议通过, 本规程解释权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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